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彩華┌──────────────────────────────────────────────────────┐│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劼亨塑膠企業有限公│聯邦銀行大園分行│96年9月30日│22,810元│UA五八六三四0│││1│司││││五││├─┼─────────┼─────────┼───────────┼────────┼────────┼──┤│00│大于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6年9月30日│2,950元│XA五六二七二一│││2│││││七││├─┼─────────┼─────────┼───────────┼────────┼────────┼──┤│00│昱晟電業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大園分行│96年9月30日│159,403元│0000000│││3│││││││├─┼─────────┼─────────┼───────────┼────────┼────────┼──┤│00│新順興傢俱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大成分│96年9月30日│310,000元│0000000│││4││行│││││├─┼─────────┼─────────┼───────────┼────────┼────────┼──┤│00│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96年10月1日│126,000元│AB二三二五四二│││5│司││││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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