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94號原告甲○○
181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歷次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以及本次所定於民國97年7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登載於「海外版及國內版(全國版)」新聞紙一天,並將新聞紙檢送本院,逾期不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丙○○現在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雖據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9日上午11時40分為言詞辯論時當場聲請對被告為國內、國外公示送達,惟經本院當庭改定下次係於民國97年3月10日下午4時50分續行言詞辯論,並准依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國內及國外公示送達,以及命原告應將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於「海外版及國內版(全國版)」新聞紙一天,並將新聞紙檢送本院,然原告則拒不將之登載於新聞紙,且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辯論,嗣經本院再續定於民國97年7月16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對於被告之送達仍准依聲請為國內及國外公示送達,因鑑於原告前次之不為行為致延滯訴訟,自應定期間命其為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依法駁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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