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2號聲請人 朱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舒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玉華 即宏 │臺灣土地銀│101年3月31日│13,931元│EJ0000000││││準企業社│行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