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原告 林坤德 被告 魏淑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12號詐欺案件(原案號:87年度易字第55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魏淑貴被訴詐欺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已屆滿,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佳君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