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25號原告 陳誼潔 被告 林明億
號上列被告林明億因家暴傷害案件(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25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