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原告 葉彩娟
王仕榮 被告 劉家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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