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正華 被告 胡賢明 上列被告胡賢明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23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林正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