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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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原告新北市三重區碧華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訴訟代理人 謝錫焄 被告 陳一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