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現應受送達處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前揭裁定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