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甲○○、戊○○、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甲○○、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與另案少年被告丙○○及綽號「 黑金 」年籍姓名不詳男子,合組強盜集團,共計於高雄縣、市超商強盜達十五次之多,犯罪情節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六日延長羈押。
二、茲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卓立婷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光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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