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
原告 曾信豪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被告丙○○
乙○○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被告 徐翠鳳 、乙○○及甲○○等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二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二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