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