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 邱寶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皇 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載明「為確認遺囑贈與無效等事件,建物、土地、不動產、塗銷登記聲明不當得利,侵權損害賠償聲。證據:……一、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刑事案證據提地檢檢察官告訴、告發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四、自侵害時候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自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等詞,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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