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紹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紹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杜紹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於101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6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