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95號聲請人 林慶雲
5巷36弄5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秀蓮 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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