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22號聲請人 劉嚴清香
劉涵綝 劉耿斌 劉景文 林景源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林明月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明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3月3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姪子、姪女、嫂嫂,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明月之姪子、姪女及嫂嫂,本非被繼承人林明月之遺產繼承人,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雖聲請人之父親、配偶 劉財明 為被繼承人林明月之胞兄,惟劉財明已於民國82年6月2日死亡,被繼承人林明月死亡之際已非繼承人,聲請人等亦無再轉繼承之餘地。從而,聲請人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