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雷柯彩鳳 兼法定代理人 雷文豪 上訴人 雷甫林
雷文華 雷文萍 被上訴人 洪光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重訴字第4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零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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