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信樟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71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7,162元(柒拾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