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告阡屹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汪政芳 被告 謝莉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應送達被告汪政芳、謝莉金於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地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