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O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所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0三四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