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5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貳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附表編號叁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