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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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原告對於被告 陳文德 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本院已於102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茲再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仍未補正完足,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一、提出準備狀載明並補正本件所有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須包含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以資特定真實身分及當事人能力,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送達。
二、原告應自行核對並補正本件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之要件並無欠缺。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齡方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216 號裁定(102.04.30)[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216 號裁定(102.06.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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