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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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訴人即被告互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建澎營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22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婉玉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