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清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98號、108年度執字第6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清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清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鄧清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並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十一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一至十、十二至十三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3款所示不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4日│108年1月2日│107年12月16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836號│108年度偵字第2836號│108年度偵字第2836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21日│108年5月21日│108年5月21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月1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836號│108年度偵字第2836號│108年度偵字第2836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108年度易字第280號││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21日│108年5月21日│108年5月21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64號│108年度偵字第664號│108年度偵字第66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決││││││├────┼────────────┼────────────┼────────────┤││判決確定│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2月22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64號│108年度偵字第664號│108年度偵字第8503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7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16日│108年8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108年度易字第520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797號││決││││││├────┼────────────┼────────────┼────────────┤││判決確定│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108年9月1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罪刑,││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三所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定應││108年度審易字第1797號判│││執行有期徒刑2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十三│(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2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8503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7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797號││││決││││││├────┼────────────┼────────────┼────────────┤││判決確定│108年9月1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三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7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