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維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維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維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見本院卷第10至14、24頁)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
,另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6年2月20日受刑人所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4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8、23頁)附卷可按,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或罪責程度、數罪間犯罪時間相近、附表編號1、2部分侵害相同法益、數罪總體非難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2之罪,因與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不得易科罰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附表:
受刑人簡維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3日│105年4月23日│105年5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第9064號│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14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編號1、2部分未據│本院(編號3部分││後││上訴,見本院卷第8至9、23頁)│,業據本院駁回上││事│││訴確定,見本院卷││實│││第10至14、24頁)││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427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151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12月1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