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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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明德 、 陳美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 黃玉鳳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補黃玉鳳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情事。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6年3月9日補正狀內仍未補正㈡黃玉鳳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情事,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