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桃園市桃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紘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維星 地政士(即 蕭文福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例如:記載加速條款之契約書)。如有約定須書面定期催告還款,本件債權始視為全部到期者,並請提出該書面定期催告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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