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 吳明秋 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被告 李孟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婚字第717號離婚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配剩餘財產,但兩造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是否消滅,與本院104年度婚字第717號離婚事件中兩造有無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為據,而該離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4月25日判決准兩造離婚,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6月7日以105年度家上字第63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不服業已提出上訴,是該離婚事件尚未確定等情,有上開民事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證。由上可知,本件訴訟係以本院104年度婚字第717號離婚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