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林麗華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貳萬參仟參佰捌拾元│SN三五二七七一│││││司松南分行│││0││└──┴─────────┴─────────┴───────────┴─────────┴────────┴──┘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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