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車輛之維修期間證明、修車期間預約租車單及公司租金收費表。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