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原告深森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車輛之維修期間證明、修車期間預約租車單及公司租金收費表。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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