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635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告 林銘郎 即五元廣告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6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6日上午0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42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2

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京城銀行綜合授信契約暨

總約定書、保證契約、京城銀行放款查詢系統相符,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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