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

原告 游纘鑫

被告 沈純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純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067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股票)價額計算方式:

依111年9月28日之股票收盤價計算

編號

股票名稱

股票收盤價(新臺幣)

扣押股票餘額

扣押股票市值(新臺幣)

1

台新金

13.65元

2,682股

36,629.3元

2

彰銀

16.9元

2,050股

34,645元

3

茂矽

33.7元

36股

1,213.2元

4

聯電

36.2元

1,203股

43,548.6元

5

光寶科

64.1元

32股

2,051.2元

合計

118,0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