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
原告 游纘鑫
被告 沈純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純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067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股票)價額計算方式:
依111年9月28日之股票收盤價計算
編號
股票名稱
股票收盤價(新臺幣)
扣押股票餘額
扣押股票市值(新臺幣)
1
台新金
13.65元
2,682股
36,629.3元
2
彰銀
16.9元
2,050股
34,645元
3
茂矽
33.7元
36股
1,213.2元
4
聯電
36.2元
1,203股
43,548.6元
5
光寶科
64.1元
32股
2,051.2元
合計
118,0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