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陳衍璋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108號給付現金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4月8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新市簡易庭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
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