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85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
訴訟代理人 徐明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顯讚 間請求返還津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43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