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小字第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伍先棣 即時光佐味義式餐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閎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