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投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帝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
3月31日投投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帝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富士接著劑(強力膠)貳條、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肆只
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3月15日13時26分。
(二)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南投派出所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現場照片。
(三)富士接著劑(強力膠)2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4只扣案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2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4只
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
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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