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澤俊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澤俊秀 犯竊盜,共拾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鄭澤俊秀前因竊盜案件,於99年間經本院99年簡字70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5月24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屬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不思警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於99年間經本院99年簡字70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5月24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其本件所犯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核被告蕭澤俊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竊盜十三罪,雖罪名相同,惟時間有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勞力獲得財物,任意利用他人疏於注意之際竊取他人行動電話、皮包等財物,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兼衡被所竊取之財物皆為高單價之智慧型手機,平均價值皆高達新臺幣2萬元左右,惡性非輕,再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前科素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宣告刑│遭竊取之財物│├──┼─────────┼─────────┼────┼─────┼───────┤│1│101年12月14日22時│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 陳力行 │有期徒刑參│SAMSUNG廠牌(│││25分許│號(成功大學光復校││月,如易科│S3型)行動電話││││區中正堂內羽球場)││罰金,以新│1支、皮夾1個(││││││臺幣壹仟元│內含現金新臺幣││││││折算壹日│8400元、證件、││││││。│金融卡等物)│├──┼─────────┼─────────┼────┼─────┼───────┤│2│102年10月4日18時30│臺南市北區北門路二│ 呂至偉 │有期徒刑參│iphone5行動電│││分許│段125號(國立臺南││月,如易科│話1支。││││二中籃球場)││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2年10月8日18時40│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 陳威志 │有期徒刑參│SAMSUNG廠牌(│││分許│號(成功大學光復校││月,如易科│S3型)行動電話││││區排球場)││罰金,以新│1支。││││││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2年10月8日19時許│同上│ 石碩亨 │有期徒刑參│HTC廠牌(ONE型││││││月,如易科│)行動電話1支││││││罰金,以新│、皮夾1個(內││││││臺幣壹仟元│含證件等物)。││││││折算壹日│││││││。││├──┼─────────┼─────────┼────┼─────┼───────┤│5│102年10月8日19時40│同上│ 趙培珉 │有期徒刑參│HTC廠牌(ONE型│││分許│││月,如易科│)行動電話1支││││││罰金,以新│、皮夾1個(內││││││臺幣壹仟元│含證件、金融卡││││││折算壹日│、現金新臺幣││││││。│100元等物)。│├──┼─────────┼─────────┼────┼─────┼───────┤│6│102年10月8日19時40│同上│ 謝宜桀 │有期徒刑參│iphone5行動電│││分許│││月,如易科│話1支、皮夾1個││││││罰金,以新│(內含證件、金││││││臺幣壹仟元│融卡等物)││││││折算壹日│││││││。││├──┼─────────┼─────────┼────┼─────┼───────┤│7│102年10月8日19時40│同上│ 楊智宇 │有期徒刑參│iphone5行動電│││分許│││月,如易科│話1支。││││││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2年10月10日16時│臺南市東區 林森路 二│ 許譽瀚 │有期徒刑參│iphone5行動電│││40分許│段79號(長榮中學籃││月,如易科│話1支。││││球場)││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2年10月10日16時│同上│ 高韋鋐 │有期徒刑參│iphone5行動電│││40分許│││月,如易科│話1支。││││││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2年10月12日21時│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 楊千慧 │有期徒刑參│iphone5行動電│││50分許│號(成功大學光復校││月,如易科│話1支。││││區操場)││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2年10月12日21時│同上│ 郭思吟 │有期徒刑參│iphone4S行動電│││50分許│││月,如易科│話1支。││││││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2年10月18日18時│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 林佑杰 │有期徒刑參│大陸製山寨機S4│││00分許│號(成功大學光復校││月,如易科│行動電話1支、││││區司令臺)││罰金,以新│皮包1個(內含││││││臺幣壹仟元│證件及現金新臺││││││折算壹日│幣120元等物)││││││。││├──┼─────────┼─────────┼────┼─────┼───────┤│13│102年10月18日19時│臺南市東區大學路│ 陳儷婷 │有期徒刑參│iphone4S行動電│││40分許│(成功大學光復校區││月,如易科│話1支。││││操場)││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710號被告鄭澤俊秀
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現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澤俊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地,趁附表所示被害人打球、運動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被害人放置於球場、操場旁之行動電話、皮包等財物。得手後,取出現金供己花用,並將竊得之行動電話加以變賣,另皮包內之證件、金融卡則隨意丟棄。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紀錄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鄭澤俊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被害人陳力行、呂至偉、陳威志、石碩亨、趙培珉、謝宜桀、楊智宇、許譽瀚、高韋鋐、楊千慧、郭思吟、林佑杰、陳儷婷於警詢之指述。
3、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物品之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核被告鄭澤俊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檢察官吳毓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鵬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遭竊取之財物│├──┼─────────┼─────────┼───┼───────┤│1│101年12月14日22時│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陳力行│SUMSUNG廠牌(│││25分許│號(成功大學光復校││S3型)行動電話││││區中正堂內羽球場)││1支、皮夾1個(││││││內含現金新臺幣││││││8400元、證件、││││││金融卡等物)│├──┼─────────┼─────────┼───┼───────┤│2│102年10月4日18時30│臺南市北區北門路二│呂至偉│iphone5行動電│││分許│段125號(國立臺南││話1支。││││二中籃球場)│││├──┼─────────┼─────────┼───┼───────┤│3│102年10月8日18時40│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陳威志│SAMSUNG廠牌(│││分許│號(成功大學光復校││S3型)行動電話││││區排球場)││1支。│├──┼─────────┼─────────┼───┼───────┤│4│102年10月8日19時許│同上│石碩亨│HTC廠牌(ONE型││││││)行動電話1支││││││、皮夾1個(內││││││含證件等物)。│├──┼─────────┼─────────┼───┼───────┤│5│102年10月8日19時40│同上│趙培珉│HTC廠牌(ONE型│││分許│││)行動電話1支││││││、皮夾1個(內││││││含證件、金融卡││││││、現金新臺幣││││││100元等物)。│├──┼─────────┼─────────┼───┼───────┤│6│102年10月8日19時40│同上│謝宜桀│iphone5行動電│││分許│││話1支、皮夾1個││││││(內含證件、金││││││融卡等物)│├──┼─────────┼─────────┼───┼───────┤│7│102年10月8日19時40│同上│楊智宇│iphone5行動電│││分許│││話1支。│├──┼─────────┼─────────┼───┼───────┤│8│102年10月10日16時│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許譽瀚│iphone5行動電│││40分許│段79號(長榮中學籃││話1支。││││球場)│││├──┼─────────┼─────────┼───┼───────┤│9│102年10月10日16時│同上│高韋鋐│iphone5行動電│││40分許│││話1支。│├──┼─────────┼─────────┼───┼───────┤│10│102年10月12日21時│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楊千慧│iphone5行動電│││50分許│號(成功大學光復校││話1支。││││區操場)│││├──┼─────────┼─────────┼───┼───────┤│11│102年10月12日21時│同上│郭思吟│iphone4S行動電│││50分許│││話1支。│├──┼─────────┼─────────┼───┼───────┤│12│102年10月18日18時│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林佑杰│大陸製山寨機S4│││00分許│號(成功大學光復校││行動電話1支、││││區司令臺)││皮包1個(內含││││││證件及現金新臺││││││幣120元等物)│├──┼─────────┼─────────┼───┼───────┤│13│102年10月18日19時│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陳儷婷│iphone4S行動電│││40分許│號(成功大學光復校││話1支。││││區操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