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 林保成 被告 魏姜瑞嬌 (即 魏阿實 繼承人 魏水祥 之承受訴訟人)
魏文奎 (即魏阿實繼承人魏水祥之承受訴訟人) 魏秀蘭 (即魏阿實繼承人魏水祥之承受訴訟人) 魏錦源 (即魏阿實繼承人魏水祥之承受訴訟人) 魏美蘭 (即魏阿實繼承人魏水祥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魏姜瑞嬌、魏文奎、魏秀蘭、魏錦源、魏美蘭為被告魏水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魏水祥於起訴後之民國103年8月2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其繼承人有魏姜瑞嬌、魏文奎、魏秀蘭、魏錦源、魏美蘭等5人,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佐。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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