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劉定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10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240

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112

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297

6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163

7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股票

1

343

8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股票

1

755

9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股票

1

4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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