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4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育誠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
債 務 人 尤俊傑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前經本院併案於110年司執地字第17386號執行案件處理,惟因需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本院分別於113年11月20日及114年2月6日以東院節110司執地字第17386號執行命令通知其於文到10日內,就如附表之土地向管轄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該通知亦分別於於113年11月22日及114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113年司執字003941號財產所有人: 陳玉珠 (兼 尤金定 之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尤俊清 之遺產管理人即尤金定之繼承人、尤俊傑(即尤金定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臺東市
路頂
224
381.98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