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人CHERRETLEAKEYNDIWA( 查力基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玉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1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該事件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2時30分許,進行本院民事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前,已知被上訴人黃玉萍以目前在接受精神醫療為由請假乙情,本應於開庭開始時即告知聲請人,卻等到聲請人陳述後才告知,而未及時讓聲請人就此一精神醫療可能影響黃玉萍判斷能力之事表示意見,可見受命法官之行為欠缺公正性,爰聲請更換法官等語。

三、依聲請人聲請意旨,係聲請該受命法官迴避,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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