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102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航空站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管制刀械匕首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事實欄應補充甲○○前於93年4月1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93年7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14條第3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1銀元折算新臺幣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