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玉心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95暨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二、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如聲請狀所述之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係因「遭詐騙集團詐騙、失業、生病」之不可歸責於己事由之事實經過,並釋明上開事由與無法依約履行間之因果關係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銀行協商當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請參照附表所列事項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具體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應繳協商金額23,992元有超過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協商成立後,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五、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義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自毀諾至今是否均處於失業狀態?是否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其期間、金額各為何?期間是否曾從事工作(如有,應詳細表明任職公司名稱、待遇及工作起訖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子女乙○○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乙○○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丁○○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乙○○及聲請人之配偶丙○○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上開資料如已提出,毋庸重複提出)。
八、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市場攤販」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業額資料之證明文件,若無,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九、聲請人本人、配偶丙○○暨受扶養人乙○○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十、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究係自何時起接受骨科門診之治療?就醫頻率?並提出相關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支出之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6月29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附表:
┌─┬──────────┬───────────────┐│││因應之收入「來源」及「金額」(│││協商成立時之必要支出│例:薪資、存款、投資獲利...等│││││,自行臚列)│├─┼──────────┼───────────────┤│項│1.每月攤還債權銀行:│1.││││││├──────────┼───────────────┤││2.家庭生活費用(如子│2.│││女教育費、房租、水││││電費...等,自行臚││││列):│││├──────────┼───────────────┤││3.│3.││├──────────┼───────────────┤│目│4.│4.│└─┴──────────┴───────────────┘(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