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債權人麗寶smart學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雷世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福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詹福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