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75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0.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甲0000000000、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0000000000、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975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8月6日│236,780元│98年8月6日│BC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975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8月16日│263,220元│98年8月17日│BC0000000│├──┼─────────┼───────────┼───────────┼───────────┤│002│98年8月20日│280,000元│98年8月20日│B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