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泰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泰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泰均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存卷可憑,可知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內部界限(6月)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質類型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為民國107年5月7日2時40分許採尿回溯
120小時內之某時至108年3月14日15時31分許採尿回溯12
0小時內之某時,暨衡以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毒品危│有期徒刑2│108年1│臺灣高雄│108年7│臺灣高雄│108年8│││害防制│月,如易科│月22日15│地方法院│月19日│地方法院│月27日│││條例之│罰金,以新│時37分許│108年度││108年度││││施用第│臺幣1,000│採尿回溯│簡字第20││簡字第20││││二級毒│元折算1日│120小時│20、2021││20、2021││││品││內│號││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2│108年3│臺灣高雄│108年7│臺灣高雄│108年8│││害防制│月,如易科│月14日15│地方法院│月19日│地方法院│月27日│││條例之│罰金,以新│時31分許│108年度││108年度││││施用第│臺幣1,000│採尿回溯│簡字第20││簡字第20││││二級毒│元折算1日│120小時│20、2021││20、2021││││品││內│號││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3│107年5│臺灣高雄│108年12│臺灣高雄│109年1│││害防制│月,如易科│月7日2│地方法院│月24日│地方法院│月31日│││條例之│罰金,以新│時40分許│108年度││108年度││││施用第│臺幣1,000│採尿回溯│簡字第25││簡字第25││││二級毒│元折算1日│120小時│85號││85號││││品││內│││││├─┼───┴─────┴────┴────┴────┴────┴────┤│備│1.編號1至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註│1,000元折算1日│││2.編號1部分業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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