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告 曹清誥 被告 許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又於106年間,以在高雄市農會新設支票帳戶需款存入為由,再向原告借款20萬元,之後被告曾清償60萬元,並就剩餘之借款60萬元,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予原告。嗣被告於107年6月26日、107年9月14日又分別向原告借款50萬元、15萬元,約定清償日分別為107年11月26日、107年10月14日,並簽發如附表編號3、4所示,發票日即為清償日之支票予原告以供清償,詎原告將附表編號3、4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卻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被告累計積欠原告借款125萬元,經原告催告後仍拒不清償,為此依民法第474條、第477條、第478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附表
編號3、4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37-4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原告曾以同一原因事實,對被告提起詐欺刑事告訴,被告於該案偵查中已坦承確有向原告借款,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原告(見高雄地檢108年度他字第2627號卷第67頁),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
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尚餘125萬元借款未清償之情事,既堪信為真,且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108年
8月19日,送達證書見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93號卷第37頁)受催告返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已逾1個月,則原告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20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請求被告給付125萬元,及自108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41萬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1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宸維附表┌─┬─────┬─────┬────┬───┬────┐│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發票人│付款銀行││號││││││├─┼─────┼─────┼────┼───┼────┤│1│FA0000000│50萬元│106年12│被告│高雄市農│││││月30日││會│├─┼─────┼─────┼────┼───┼────┤│2│FA0000000│10萬元│106年12│被告│高雄市農│││││月31日││會│├─┼─────┼─────┼────┼───┼────┤│3│FA0000000│50萬元│107年11│被告│高雄市農│││││月26日││會│├─┼─────┼─────┼────┼───┼────┤│4│FA0000000│15萬元│107年10│被告│高雄市農│││││月14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