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昆林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芳玉
郭小聿郭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5,6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8,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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