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660號聲請人桃園市私立育佳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馬龍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皓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CH268683、CH268684號本票到期日經塗改請未簽章,又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故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