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 曾根盛 原告 曾煥凱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劦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65號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曾根盛、曾煥凱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著振